第三十话同情还是理解_过婚不候 首页

字体:      护眼 关灯

加入书签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

最新网址:77kkan.com

www.biquxsw.cc,过婚不候 !

关志伦那个家伙的确不是简单的角色,若是那个疯癫的女人遇见了他,估计不到十分钟就会被他牢牢的套在自己的身边了吧。

难道夏允诺真的可以准许自己的未婚妻,在订婚前同别的男人发生关系?

“你不在乎?她是你的未婚妻。”

“我的未婚妻?你好像忘了,我的未婚妻只有宋妍熙一人。她才是真正的夏家千金!”

虽然宋妍熙也是冒牌货,和他一样,都是夏家收养来的孩子,他们的用处其实都是一致的,填补那个已经带有缺陷的家庭,让冰冷的家渐渐的温暖起来。

既然,宋妍熙已经替代了夏兮瑶的位置,那么就没有谁可以在取代她的位置。

“你决定什么时候去接她回来?要知道,白姨现在不能没有她!”

没人见过真正的夏兮瑶究竟是什么样子,所以他们也不会清楚,秋水瑶到底和夏兮瑶有多想象,想象到白苏以及夏天林都会如此的依赖她。

“两天后吧,这几天找个借口就说我和兮瑶在外面出游,两天后就会回去。”

不想面对那个女人,又不能让白苏失望,他只好想出这么一个理由暂时推脱一下。如果秋水瑶主动提出要悔婚,转而嫁给关志伦,那么自己也就可以从中得意解脱。

这样既不用和这个疯女人成天演戏,也不会真的背叛他最爱的女人。

他是自私的,虽然这样对秋水瑶的确很不公平,可是不得不承认,很多人在一出生的时候就已经决定了她的身份。

就像秋水瑶,她注定是卑微的,虽然他们都是孤儿。

“好,那我回去复命,有事打给我。”

暗殇趁着夜色悄悄的闪出了那间办公室。他们对秋水瑶,的确是冷漠的态度对待。

沁心蓝依旧赖在关志伦的怀中死死的纠缠着,既然落花有意流水无情,她自然不会撮合关志伦同秋水瑶成为一对。

她的摇钱树若是就这样被别人抢走,她今后要去哪棵树下乘凉?

“你试试这件好了。”

关美希在衣柜内找了一件比较休闲的居家服递给秋水瑶,换下了身上的那件纯白色婚纱,身体顿时轻松了很多。

“谢了,沁心蓝那个女人经常在你家过夜么?”

秋水瑶想要多了解一些关于沁心蓝以及关志伦之间的消息,知己知己才能百战百胜。她自然要多加了解一些了。

“嗯,差不多。沁心蓝是个狠角色,是MIss

Pretty的大小姐,也是家中最受宠爱的宝贝。只可惜几年前家中破产,于是走上了演艺之路。依靠我哥和其他人的关系在演艺界内混的顺风顺水。所以,你最好还是不要惹怒了她,否则真的有你受的。”

算是好意,不管是娱乐圈内的老前辈还是上流社会中的嚣张小姐,他们对沁心蓝都是避而远之。她有的是手段,在这个圈子内的人,没有点手段的话,怎么会混到当红艺人的地步。

秋水瑶的善良和率直是好的,可是这样的性格若是日后不加改善,只会给自己惹来更多的麻烦而已。

“你是你哥的亲生妹妹么?你哥那么厉害,人人都害怕他,为什么作为她的妹妹你却那么惧怕沁心蓝呢?”

这一点秋水瑶想了很久,却依旧还是想不清楚。莫非这个丫头跟自己是同病相怜?都是被人收养的孩子?

“当然是亲生兄妹了,只不过我为了我喜欢的人毅然决然的踏入了演艺圈。哥不想我在那个圈子里受到任何的污染,为了让我知难而退才会故意刁难我,所以沁心蓝以为我真的好欺负。不过无所谓了,反正我对这些不是很感兴趣。”

她的世界只有韩子豪,那个男人才是她的全部。这些娱乐圈内的纷纷扰扰对于她来说不过是浮云而已,虽然出于这个年龄的她同样喜欢八卦,同样调皮开朗。

“哦,这样啊,你哥还真是够霸道的了。今晚他会和沁心蓝睡在一起吧?对了,把时银哥电话号码给我。我得让时银哥亲眼看看这个女人的真正面目。你哥不会想到我和时银哥认识。求求你了,让我回家吧,我妈真的会着急的。”

秋水瑶看了看外面的天色,她是彻底对夏允诺以及暗殇那两个混蛋失望了。

他们绝对知道自己失踪的消息,可是到了现在却依旧没有出面寻找她,那个家伙故意的。这样半夜就不会有人跟他抢床,自己也不会取代她妹妹所拥有的一切。

就因为自己代替了那个女人,所以他可以对自己不管不问,哪怕死了也觉得没有任何感觉和遗憾么?

真是不负责任的家伙,把自己找来的是谁?以为给了自己一百多万元,就真的可以买走她的一切?

“我求求你了,要不这样好了,今晚你睡我家。我跟你说该反抗时就反抗!这些是必须的。没有反抗你就只能一直被打压,或者你哥以后先让你嫁个商人,你是不是也要听他的?把自己的青春和全部的爱情都葬送在所谓的豪门内?”

她不了解上流社会人群的生活究竟是怎样的,但是可以想象的到,他们的婚姻多半是华而无实。

看起来风光无限,可实际上内心的无奈和悲哀只有他们自己清楚,多半是为了利益和家族而结合在一起,就好像自己同夏允诺一样,只是做戏而已,他们之间并无爱情。

如果关美希不懂得反抗,那么最后也只会走上她哥哥为她安排的这条道路而已。


      手机版阅读网址:77kkan.com

加入书签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