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04章最后的辩护
“对原审被告人时浩的讯问结束,现在合议庭将逐一展示本案中尚存争议的部分,辩护人可以发表辩护意见。”
去而复返之后,审判长没有一句废话,直接宣布进入下一个环节:
“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,敲诈勒索罪的构成有两种必备要件,第一是在客观上使用了威胁或要挟的方法,第二是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。
根据原审公诉人的指控,认为时浩在与优恩公司的和解协议达成并履行后,仍向其索要巨额赔偿,结合其之前接受媒体采访的举动,认为时浩对优恩公司实施了具有刑法意义的要挟行为,辩护人可针对这项指控发表辩护意见。”
在场的目光都集中在任真身上,所有人都知道,他的发言对于这个案件的重量。
几位法官前期查看完案卷材料后,一致认为,如果没有这个叫任真的律师,时浩这个案件,大概率是不会走到现在这一步的。
无论是同时向法院公诉院提出再审申请的双管齐下,还是在庭审时对案件细节的层层剖析,都彰显了他作为一个律师不俗的专业能力。
但那终究只是在纸面上看到的,现在坐在同一个屋子里,几位法官更是好奇,在这个案件的最后阶段,这位任律师会给出什么样的辩护意见。
“首先原审公诉人认为,时浩接受媒体采访的行为是变相在给优恩公司施加压力,但刚才时浩已经解释过原因,接受采访与之前的和解协议内容并不冲突,因此这样的揣测纯属无中生有!
其次,关于时浩向优恩公司索赔两百万的事实,辩护人认为绝对不可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要挟行为。”
任真停顿了几秒:“所谓使用要挟或是威胁的方法获取非法财物的行为,必须是行为人自己主观上的故意,相对应的,‘被威胁或要挟&的被害人,面对‘威胁或是要挟&时,也必然是违背自己意愿的。
但是结合本案来看,时浩写下两百万的索赔要求并非其本意,而优恩公司更没有对索赔要求有任何不情愿的表现。
甚至结合优恩公司相关人员主动提出赔偿的情况,优恩甚至对于时浩的索赔是求之不得的。
因此,优恩公司并不是敲诈勒索的对象,因为敲诈勒索的行为自始就不存在!”
这个中逻辑其实说简单也简单,一方面时浩接受采访跟后边索赔没关系,另一方面,你要是说时浩要挟,那也是优恩自己送上门来求着时浩要挟的,这能是敲诈勒索吗?
不能吧!
本来应该是一个主动要,一个被动给,现在变成一个主动给,一个被动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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