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那么,有请第三排中间位置那位穿着灰色衣服的男同学提问!”主持人笑着向第一位学生摆出邀请的手势。
“尊敬的科恩先生,您好!”那位男生站起来,提出问题:“我叫纳修,大四法学系学生,来自西北部边境州。那里高山险峻,土地贫瘠,没有发达的工商业,发展很慢,人口也不算多,自古以来就被称为神眷未至的土地。如果法律是要体现多数人的利益,那这里的人民是否属于不被重视的少数群体呢?如果是这样,宪法如何体现公平性呢?作为一个即将毕业的法学生,我对这个问题感到有些迷茫,请科恩先生给予指点。”
“这位同学,很遗憾告诉你,宪法的平等概念并不完全等同于公平。”科恩神色冷峻地说:“公民生而平等,指的是本国公民天生应拥有人权与自由发展权,这是与个体密切关联的精神层概念,也是个相对可行的理想与信念,所以作为共和国的法理核心并写入宪法。”
“而公平,习惯上更多指的是资源的分配和使用原则,这是与个体相对分离的物质层概念,也是实际上很难实现的偏空想理念,因为人生而不公平,生理,家庭,社会关系与资源,统统天生不公平,而且随着时间的发展会更加不公平。”科恩放缓语调说:“以学校的操场为例。宪法保障你进入这个操场比赛的平等权利。你所认为的公平可能是当你进入赛道时,应和别人在同一条起跑线上比赛,但问题是有些人早就跑到前面去了,把他们拉回来和你一起比,或让你到他们的位置一起比,对你的公平却是对别人的不公平,而对你一时的公平也可能变成下一刻对你的不公平,这反而有悖于平等原则和人权。”
“绝对公平是不存在的。”科恩总结说:“法理和宪法反映特定社会基础条件和发展目标,不应该引入空想式的概念。公平虽然听起来很美好,但如果作为法理核心,可能会引起法律体系的絮乱,拖累整个国家的发展效率,削弱国家潜能,反而形成更广泛的事实不公平现象。所以,宪法不体现公平性,但法律可以从国家福利与救济方面来照顾少数地区和群体,保障一定程度上的公平性。”
“当然……也许是我们的智慧还不足以构建能体现公平的法理。或许在未来能有一种包括公平、自由、平等乃至效率的宪法,那肯定是另一种法理思维,法制体系和政治制度了,但至少对于现在的我们来说,是无法想象的。”科恩笑着提了个假设。
“明白了,谢谢科恩先生。”那位名叫纳修的男生点点头,叹过一口气后,若有所悟地坐下。
“好的,同学们反应都很热烈呢!”佐霖看了一下全场,再次点名:“请第五排左起第三位女同学发言!”
“谢谢!尊敬的科恩先生,戴莎女士,我是法学系大三学生莎拉。”女生提问说:“我们国家根据宪法精神制定了三权分立原则,但从实践上来看,似乎立法、行政和司法各有一些职能重叠的权限,这是否会削弱三权制衡的设计初衷呢?”
“哈,现场缺乏一个行政机构的人来讲解呢。”科恩笑了一下,举例说:“这位同学,你指的是国家行政院的紧急行政令么?那确实是宪法所允许,由立法院转授的权力,授予国家行政院在战争、重大灾害、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等特殊情形下,可出具相当于临时立法效力的紧急行政令。”
“这其实反映了我们国家的另一个属性,即精英民主主义。”科恩解释说:“与古典共和投票决定从日常管理到重**律乃至紧急决策的制度不同,为避免古典共和派投票处死卫国英雄,导致古共和国灭亡的悲剧,我们的建国先贤承认精英治国的现实主义,由立法院特别授予行政机构在特殊时刻高效决策和执行的权力。当然,如果政府滥用这种权力,立法院可以发起暂停乃至收回该项权力的决议,只要三分之二议员投票通过即可生效。”
“而且,要是发生那种情况,检察院也会及时出手,是不是?”科恩笑着看向戴莎。
“嗯,检察院主要负责司法监督、案件调查和公诉,并设专门委员会负责监督权力机构人员行为合法性。”戴莎回答说:“检察院无权推翻立法、行政、司法机构正式出具的法律和政令,但有权督查人员在执行中的违宪行为,视情节严重性可出具调查令和逮捕证控制违法人员并提起公诉,间接遏制权力被无限制滥用乃至失控的情形。”
“没错。从某种意义上讲,戴莎女士和她的团队,就是悬在我们头上的利剑,哈哈。”科恩开玩笑说:“身为国家的公民,我们都得小心翼翼工作才行哩”。
“科恩先生说笑了。”戴莎笑着回应:“检察院虽然兼有监督、调查和公诉权力,但并非历史或别国的特务机构啊。检察院在立法院根据宪法转授的权力范围内运作,要向立法院负责呢。所以,检察院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指引,以事实为基础,如果偏离航线乃至违宪的话,立法院也可以表决收回检察院权力,甚至把检察院整个踹了呢?”
“所以,这位同学,你看到了吧。”科恩看向提问的莎拉,说:“国家立法院虽为宪法授权的最高权力机构,实际上已经把很多权力转授给行政和司法机构,并形成了互相制衡局面。如果现场还有行政机构和法院人员,我们还能表演出一场四角牵制好戏呢。”
“感谢科恩先生和戴莎女士,非常生动的说明。”莎拉继续提问:“我还有一个问题,可能跟平等和公平也有关。我们已知道,宪法无法覆盖当今时代发展的方方面面,总会有一些空白地带。那么,在具体的法律执行上,是否会变为漏洞和后门呢?比如基于时代进步和技术发展,很多大商社和大集团迅猛发展并组成影响力越来越大的财团,例如聚能联合财团之类,这些财团会否进一步膨胀成相互关联的利益团体,并影响到其他小商社和公民的平等发展权,造成社会贫富差距扩大,加剧社会不平等和不公平现象呢?如果是,立法院有可能出台相关限制性法律吗?”
“贴切时代特征的问题啊。”科恩感慨地说:“具体财团的情况我不适宜展开讲,就讲个人的一些思考吧。我个人更倾向于将宪法空白理解为预留接口,因为宪法作为基本法,既是法理和信念的载体,也是现实和利益的妥协。规定过细,就没有妥协的空间,而国家总需要一些空间来平衡群体利益,汇聚群体力量。我个人认为,只要当前财团的发展还能带动社会进步和效率提高,就暂时没必要约束。相反而言,如果财团已经膨胀至垄断某个领域并阻碍行业发展或降低效率,那就有必要研究反垄断立法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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