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章 乱兵(给盟主公子青衫2/3)_晋末长剑 首页

字体:      护眼 关灯

加入书签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

最新网址:www.77kkan.com

 洛阳城内的火并只持续了三四天,很快就结束了。

齐王司马冏怎么也没想到,他费尽心机,把诸王的亲随、党羽都请出了城外,结果是这么一个下场。

心腹将领董艾手下有两千门客,长沙王司马乂手下只有百余部曲,最后硬是让人家绝地翻盘,获得大胜。

临死之前的司马冏是憋屈的,但成王败寇,没什么好说的。

也是在这一刻,他突然间良心发现。

自元康元年(291)贾南风召楚王司马玮进京杀外戚杨骏开始,这个天下就乱套了。

宰相杨骏、帝师卫瓘、楚王司马玮、汝南王司马亮、废太子司马遹、赵王司马伦等名臣宗王先后被杀,如今又轮到他齐王司马冏,或许还有他的弟弟北海王司马寔。

司马家的子孙,多死于司马家子孙之手。

司马家的兵马,多消耗在自相征伐之中。

司马家的天下,在逐渐崩溃。

真是自作孽不可活啊!

他惨笑两声,闭上双眼。

大刀迅疾砍下,司马冏的头颅滚落在阊阖门外。

他死之后,三个儿子被送往金墉城囚禁,党羽尽皆夷三族。

曾经烜赫一时的齐王司马冏势力,就此烟消云散。

惊魂未定的天子大赦天下,甚至都等不及过完本年的最后几天,当即改元太安。

上台的长沙王司马乂,也是焦头烂额,他的首要任务是劝退已进军至洛阳西大门新安县的关中兵马,其次是安抚好尚在城外的数万豫州兵。

后者好处理,司马冏已死,朝廷发出退兵诏命,那些世兵军户们没有理由再为司马冏卖命,还不如趁早赶回家忙春耕。

况且,当初司马冏起兵讨逆后,为表示高风亮节,卸任了豫州都督的职务,如今坐镇许昌的是安南将军、都督豫州诸军事、范阳王司马虓(xiāo),让他把兵领回去名正言顺。

前者就比较麻烦了,需要复杂的利益交换。

成都、河间二王原本是打算率军进京的。他们料司马乂无法解决司马冏,于是打着利用他的主意,制造洛阳混乱,然后长安、邺城大军蜂拥入京,攫取权柄。

但谁能想到,司马乂拼死一搏,竟然把司马冏给杀了,同时还控制了朝政,天子诏命一发,河间、成都二王失去了进京的合法性,此刻怕是正急得跳脚呢。

东海王司马越第一时间站队新的胜利者,依附长沙王司马乂。

老实说,稍稍有点难看,因为他在此次火并中啥也没做。不过他也有理由,身边只有五十名朝廷配发的侍从,无兵无权,能咋样?

许是司马乂需要拉拢宗王,于是给了司马越一点好处:增封三千户,并由其推荐一位属吏出任东海郡太守。

要知道,在此之前,虽然司马越食封六县,但并不代表这六个县就归他管了,因为他的食邑只有五千户,本人更没挂刺史、都督等职衔,与其他宗王比,差得有点多。

这次算是军政一把抓了,终于可以同其他宗王看齐。

其实吧,这并不是什么了不得的好处,但司马越什么都没做,不是么?

他没有破釜沉舟的勇气,不敢像司马乂那样提前布局,更不敢像他那样手头只有一百多党羽就拼死一搏。

高风险高收益,低风险能有收益就不错了,别要求太多。

而洛阳城内的局势稳定后,城外的乱局才刚刚开始……

******

无边的旷野之中,到处是逃难的百姓。

他们是被乱兵驱赶的。

司马冏已死,来自豫州都督区的数万兵马茫然无措,不知何往,没等到许昌派人将他们领回,自己就乱了起来。

大部分人都准备回家。

世兵不是募兵,没有军饷,穷困潦倒,回家是心底最深处的渴望。在失去卖命的对象后,他们没有理由继续留在洛阳。

在离开之前,一些“小机灵鬼”决定抢一把,毕竟连遣散费都没有么。而在他们开始行动后,更多乱兵加入了进来,劫掠现象开始蔓延。

驻于城外的部分牙门禁军得到北军中候的命令,大举出动戢乱。劫掠的豫州世兵抵挡不住,纷纷溃散,亡命奔逃。因此,洛阳周边的劫掠行为很快消弭,只剩下些许余波。

但就是这些余波,也够很多人喝一壶的……

元宵节这天,潘园院墙之上军士林立,鼓声隆隆。

“嗖!”一箭飞出,将一名耀武扬威的乱兵钉死在地。

“嗖!”又一箭射出,再毙一人。

“嗖!嗖!”

邵勋在可容两三人并排行走的院墙上走来走去,时不时拈弓搭箭,基本不落空,杀得一股数百规模的乱兵胆寒不已。

洛阳的消息陆陆续续传过来了一些,没有全貌,只有零零碎碎的东西,还真假难辨。但那是对其他人而言,对邵勋这种穿越者来说,足够完善整个拼图了。

他最近一直在思考,过去一年间得到了什么?

思来想去,最大的成果就是从什长变成了队主,虽然管的都是一帮下至七八岁、上至十六七的少年。

这份成果有极大的可塑性、成长性,他一直在这个方向努力。

除此之外,第二大成果是获得了实际主管潘园的东海王妃的信任——他自认为。

王妃认可了他教授读书习字的行为,并不认为这是“阴结少年”,同时通过司空府的关系,送来了一大批笔墨纸砚。

这在某种程度上,赋予了邵勋种种行为的合法性。


      手机版阅读网址:www.77kkan.com

加入书签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