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颁布的强制早婚法令中,我们还可以看到,『政府』提倡寡『妇』再婚,如前述贞观诏书表述极清楚。唐以前的人们对再婚女子并不或不怎么歧视,但对守节的表示赞扬。贞观令讲孀『妇』丧服期满,『政府』就要求她再行婚配,当然,对于坚持不改嫁的也不强迫。『妇』女二次结婚,本应同男子一样,是她的权利,但在男尊女卑的社会却对二婚女子横加指责,可是在早婚令实行时,『政府』就鼓励女子再婚,在客观上也是对守节观念的冲击。
总起来看,历朝『政府』为增加人口,强迫人民早婚,甚至把不行早婚的男女当做罪犯来对待,是极没有道理的。强令少年结亲,对于他们的身心健康是一种摧残。因此,即使在人口稀少之时,强制早婚的政策也是荒唐的,不足取的。人要在生理发育成熟了,才能结婚生育,这既符合婚姻者本身的利益,也是人类优质再生产的前提,早婚令恰恰违背了这种自然的要求。它反映古代统治者把人当做一种生殖劳动力、力的工具,他们根本就不把平民当做人来看待,这就是封建时代不讲人『性』,是它的野蛮的表现。
历代的婚龄
西周时期,通行的是男三十而娶,女二十而嫁的婚龄。古人认为:男三十筋骨坚强,可以做父亲,女二十发育成熟,可以做母亲。
此后,历代王朝关于婚龄的规定逐渐降低。春秋时期,齐桓公规定:男子三十成家,女子十五出嫁。越王勾践规定:男子二十不婚,女子十六不嫁,罪及父母。这是诸侯间为了争夺霸权,而采取加快人口增殖、增加劳动力和兵源的早婚政策。
汉代曾规定:女子十五以上不出嫁者交五倍的赋税,强迫人民早婚,以至许多父母不懂得怎样抚养教育儿女,造成婴儿死亡率增高。
西晋规定:女子年十七,父母不为其出嫁,由地方官吏择配。北齐时甚至把杂户中子女年二十以下、十四以上未婚嫁者全部征集服役。北周时男十五、女十三以上都要婚嫁。
唐初为缓和社会矛盾采取休养生息政策,对婚龄有所放宽,规定:男二十娶,女十五嫁。唐中叶时降低为男十五以上、女十三以上皆听婚嫁。否则官府干预。此后,由宋至清,法定的婚龄都在男十六、女十四左右。
进入近代后,法定婚龄逐步提高。民国民法规定男未满十八岁,女未满十六岁,不得结婚。解放初期,我国婚姻法规定男二十岁,女十八岁,始得结婚。现在新婚姻法规定: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岁,女不得早于二十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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